1、未按规定印制发票:
(1)未经省税务局批准,而私自印制发票;
(2)伪造、私刻发票监制章,伪造、变造发票防伪**品;
(3)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《发票印制通知书》印制发票,转借、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**品;
(4)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、发票防伪**品、发票监制章,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;
(5)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;
(6)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;
(7)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。
2、未按规定购领发票:
(1)向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;
(2)私售、倒买倒卖发票;
(3)贩卖、窝藏**;
(4)借用他人发票;
(5)私自向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;
(6)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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